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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府發展漁業規定漁產統一銷售-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早年馬祖地區為發展漁業,由地區漁會信用部提供漁業貸款給漁民換發生產工具,卻時聞漁民拖欠還款的現象,故連江縣政府規定漁民僅能透過馬祖漁產運銷合作社統售加工醃製的蝦皮與帶魚,藉此掌握漁民收入狀況。此項規定將於漁業貸款清收完畢後廢止。 據《馬祖日報》民國47年3月20日報導,該項統一由馬祖漁產運銷合作社銷售的辦法內容如下:「連江縣政府,為使漁民早日清繳漁業貸款,杜絕逃避還貸現象,以維護本區漁民信譽,期能合理發展漁業,特規定本區所產之加工醃製蝦皮帶魚,禁止漁民私自(轉托)脫售,各商店亦不得存有或出售該項加工之漁產品,一律交由馬祖漁產運銷合作社統售。為供應軍民日常需要,將由漁產運銷合作社,在各必要地點設立門市部,凡門市部出售之漁產品,一律出其發票,承購者應將發票,妥為保管,以備檢查,如發現無發票之漁產品則以走私論並予以没收。凡比私自脫售之漁產品,一經查明屬實,即全部沒收。該項規定俟漁業貸款收清後,即行廢止。」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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