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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之選舉人名冊陳列公告於各村辦公室-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根據《馬祖日報》民國61年12月07日報導,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選舉人名冊已由連江縣選舉事務所於1972年(民國61年)3月編造完成,同時分送至各鄉,並訂於12月8日起至12月12日止,在各村辦公處分鄰陳列公告五天,每日陳列公告閱覽時間,以辦公時間為準。選舉事務所並作以下說明: 一、各村辦公處收到選舉人名冊時,應注意清點及是否完整,以免臨時補救之困難。 二、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閱覽時,應在各村裡辦公處門首張貼公開閱覽公告及懸掛閱覽處,紅色紙招示,以利公民前往閱覽。 三、各村里辦公處在公告閱覽期內,村幹事應負責管理接受公民申請更正,不得外出,如有重大事故必須外出時,應妥為安排代理人,並應切實。注意防止選舉人名冊遺失或撕毀情事。 四、選舉人名冊在公告閱覽期間,各鄉鄉長、民政幹事應巡迴督導各村辦公處切實辦理。 五、選舉人如發現選舉人名冊錯誤或遺漏時,於閱覽期間內以書面或口頭向村辦公處提出更正,口頭提出者,各村幹事應予以記錄,凡接受公民申請更正時,應詳細填具申請更正情形報告表,並儘可能在備考欄加蓋申請人印章,但不可強令蓋章,惟其錯誤原因與更正要點均應註明,以便辦理。 六、選舉人名冊經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即12月12日下午下班時截止後),由各村幹事親自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報告表一併報送鄉公所,最遲於12月13日轉送戶政機關查對戶籍簿及會員名冊,選舉人名冊經查與戶籍簿及會員名冊相同並無錯誤時,仍以戶籍簿及會員名冊為準,在戶籍簿及會員名冊未更正前,不因申請人之申請而予更正。 七、選舉人名冊如更正過多,鄉戶籍機關應視實際情形需要重新抄錄送縣選舉事務所與鄉公所發交投票所備用。 八、各鄉戶籍機關應於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更正確定後,依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代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造具選舉人數統計表,於12月14日前連同更正情形報告表呈報縣選舉事務所,至以副本連同統計表抄送鄉公所。 九、各鄉公所應將選舉人名冊之陳列地點,閱覽起訖日期等洽請轄區內各級學校,利用升降旗或適當時期,由學校有關人員告知學生轉告家人及鄰居,屆時踴躍前往閱覽選舉人名冊。 十、各鄉公所,除利用各種集會宜導外,並應配合鄉村民眾服務工作等機會,鼓勵公民踴躍前往閱覽選舉人名冊,以減少遺漏與錯誤。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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