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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3年廖阿霜與廖天生兄弟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併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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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組為同治3年(1864)10月,廖阿霜、天生兄弟立給黃阿春、黃山林兄弟之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與契尾。在契字中載明,在契字中載明,廖阿霜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祖父遺下經分家過程取得,座落土名吞霄北勢庄(今苗栗縣通霄鎮),帶鬼子窩泉水流通灌溉,上下坡塘兩口,每年納口糧租谷3碩(碩為石,即10斗之意)8斗之水田,在中人蔡廷翰的仲介,張阿成、張觀鳳、胡阿妍的見證下,以400大圓賣與黃阿春、黃山林兄弟。本件代筆人曾肇楨。光緒7年(1881)5月,新竹縣正堂發給其編號1907號之契尾,上面載明買賣地點位於吞霄社前,價銀276兩,納稅銀8兩2錢8分。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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