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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5年黃國福等同立合約字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本件為黃國福、黃允明合辦南港地方情事而共立之合約,內容除說明官給黃金明戳記外,另載明兩人應共同負責及開銷部分,此外另註記:1.再批明南港隘費係外大河為界河北四庄歸福支收河南一帶歸明支收福收河北隘費每黏貼谷100石歸明發隘仍長係福分下之額。2.再批明墾底係蚵壳坪透出一帶係福、明二人相共所有應得應出係2人之事。3.在場:黃戴立、黃東桂。另蓋有四枚戳記及騎縫字。在場見、代筆及立約人皆有花押。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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