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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民用汽柴油配售證明卡-1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本物件為2017年透過<馬祖民俗文物館展示文物提昇計畫>所收集之系列物品。此物件為馬祖地區民用汽柴油配售證明卡,於1990年11月27日由財糧科科員劉連官填發,其卡為蘇美寶先生登記海浪花理容院自用車,車型為野狼機車125cc,其卡使用說明內文為「一、各型機車申請配售汽柴油請持本卡逕向物資處按月價配。二、車輛行駛本卡請隨身攜帶備檢違者吊扣行車執照七天。三、不得使用軍油一經查覺依法論處。」 油料於馬祖戰地政務期間屬於軍用物資,遭受嚴格控管,並由物資供應處統購統銷,為杜絕民間購買軍油,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於1973年8月頒布〈查禁民間收購軍油辦法〉,違者以軍法懲處;在此戰地物資限縮的背景下,當時民眾若有需求得向縣政府供應申請「馬祖地區民用汽柴油配售證明卡」(前一版本為1975年10月1日發行之「油料配售卡」),持卡向物資供應處購買限量油料。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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