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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11年卓玉印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併契尾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本組為咸豐11年(1861)11月,卓玉印給林鷂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與契尾。在契字中載明,此則土地來源與地目為自置之水田,座落土名內尖山橋仔頭庄山腳(今新北市鶯歌區),山泉水流通灌溉,並帶瓦屋及牛椆,每年大租粟1石8斗。今因欲銀別創,以270大圓賣與林鷂。本件為中人江完,代筆人姪清河,在場見男溪連、溪海。同治元年(1862)9月,淡水廳正堂給其編號布字72號契尾,並註明此次買賣之價銀186兩3錢與納稅銀5兩5錢8分9厘。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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