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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定戶籍登記暫行辦法與程序-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根據《馬祖日報》47年3月1日報導指出,1958年連江縣政府第一次訂定針對連江縣地方居民明令的居住人口紀錄與管制,「凡出生者、因結婚而轉籍者、因被認領收養或其關係終止而轉籍者、原無本籍而在本縣居住在三年以上者、死亡宣告撤銷者,因其他原因致無本籍者,均應予以申請本籍登記。其登記辦法如下: 1.出生登記:於出生後一星期內,由父母或關係人向所在地村辦事處申請,填寫出生登記申請書。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於死亡後五日內,由申請義務人向原登記村辦公處申請,填寫死亡登記申請書。 2.結(離)婚登記:於結(離)婚一星期內,向所在地村辦公處申請,填寫結(離)婚登記申請書,同時辦理遷徒登記。 3.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於十日內向所在地村辦公處申請,填寫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書。各村辦公處,幹收到上項登記申請書,均應於翌日於報鄉公所,並轉本縣政府備查。 4.凡住本縣三個月以上者,得申請遷入登記,並申請之同時換該國民身份證,如無三個月以上意思居住者.得辦理流動戶口登記。登記時應持戶籍登記申請書,身份證遷出戶籍謄本暨國民遷入保證書,向遷入地村辦公處辦理申請遷入。 5.凡外出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十日前,向戶口登記所在地村辦公處,述明正當理由,申請遷出之登記。幹外省(縣)初次遷入或身份不明之居民,申請遷入或設籍登記時,一律由鄉公所層轉縣府核定。」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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