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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51年陳逢春等立典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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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乾隆51年(1786)9月,陳逢春、陳仕魁給許宅耀之立典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陳逢春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分家過程中繼承父親自行購置,面積6分4厘,座落土名分仔庄後(今屏東縣長治鄉復興村),帶山水何老圳開水分1甲,每年需繳納大租粟李庄主租粟5石之水田,在中間人林仕然的仲介,以及嬸曾氏、母親林氏的見證下,以花邊銀(墨西哥銀元)120大圓典與許宅耀,約定10年後取贖。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潭頭庄陳逢春、仕魁有承父自置應分鬮分田壹所陸分肆厘,併帶山水何老圳開水分壹甲,年納大租粟李庄主租粟伍石,坐落土名分仔庄後。田大小柒坵,東至圳,西至自己田,南至圳,北至鄭家園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別搶,先問房親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向與許宅耀金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實價花邊銀壹百弍拾大員,即重玖拾陸兩。其銀即日仝中交足,其田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限至拾年外,備出典契面銀贖回契字,不得刁难,如是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当。保此田係春、魁應分鬮分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 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亦無拖欠舊租為碍等情。如有此情,典主出頭乙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壹紙并帶鬮分字二紙共叁紙,付执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玖拾陸兩完足再炤。 為中人林仕然 其上手契相連難以分拆,再炤。 在塲人嬸曾氏 知見人母林氏 乾隆伍拾壹年玖月日立典契人陳逢春(花押)、仕魁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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