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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13年叔謝蘭昌立典地基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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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嘉慶13年3月28日(1808年4月23日),叔謝蘭昌給鳳伯侄兄弟之立典地基契字。在契字中載明,謝蘭昌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先年繼承伯父遺下之,座落土名单座屋庄(今屏東縣長治鄉新潭村)水田,在說合中人李宗元的仲介,以及本件叔謝桂蘭、親盧富官、管事張得壽的見證下,以佛銀11大圓典與鳳伯侄兄弟,雙方明訂典期為戊辰年至戊寅年(1808~1818),屆時價到地還。本件代筆姪謝新桂,蓋有管事張得壽記戳印。 (全文如下) 立典地基契叔蘭昌,先年承伯父遺下有田壹處,坐落土名单座屋庄,東至新漢帝祀典田為界,西北新振利田為界,南至盧玉麟屋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愿托中引就于鳳伯侄 兄弟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壹拾壹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處短少,亦無債貨準折等情。其地基自典之後,即交于銀主任從架造居住為業。倘有上手歷來不明,不干銀主之事,其地基自戊辰年□至戊寅年止價到地還其所有屋宇,俱係承典人自己架造,倘日後贖回之日,要依照時值尚襯其所有,前後北邊竹木亦係銀主自栽掌管,出典人不得異言,其玉麟屋後簷水外地基亦係銀主之業,其竹木或墩至槟樹直出東南之竹仍歸承典人掌管。此係二比甘愿,恐口無凴,立典地基契字壹帋付执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契內銀壹拾壹元正立批 又批□□典人架造有土正屋叁間,倘日後出典人要贖回地基之日照時值襯正屋叁間□本銀叁拾陸元正,其餘竹屋数間任從承典人拆回批的 再批明典此地價艮抵完業戶大租管事的筆(戳:管事張得壽記) 在塲見叔桂蘭 親盧富官 在塲管事(戳:管事張得壽記) 說合中人親李宗元 代筆侄 新桂 嘉慶拾叁年叁月二十八日立典地基契字叔蘭昌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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