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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24年李全淑等立生銀契字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本件為道光24年(1844)12月,李全淑、李運淑、李阿三、李阿四等人等給鍾蘭馨立生銀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李全淑等人因故需向新北勢庄(今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鍾蘭馨借出銀10大元。雙方約定每季每元貼利息1皮半(皮為錢之意),至明年早季(臺灣一年兩獲,稱為早晚季)時,本金與利息需償還,如未還清,即退出祖父在北勢庄元宵會的一分股份,並以該銀元還與鍾蘭馨。 (全文如下) 向得新北势庄鍾蘭馨手內生過銀10大元正,每季每元帮利1皮半,限至明年早季母利一足完清,如有不清,即將上年祖父津歛有北勢庒元宵會一分向眾拆出銀元完清亦或交于鍾蘭馨抵當。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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