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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16年吳文宗與姪吳清隨等仝立鬮書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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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道光16年(1836)12月,吳文宗與侄吳清隨、吳清美、吳清榜、吳清鰲之分家契約書。在本件中吳文宗叔姪在諸房親的見證下,進行分家儀式並約定之後需各自開伙,同時議定第三房應得大公份業已有典給陳阿三的銀圓300大圓,以及奉養媽親之費,不干叔吳文宗之事;其餘數項物業,與叔抵還來徃賬項,不干姪吳清隨等人之事。再者,在契字批明中說明厝2座併厝地2所,門前田1坵又做酒(釀酒)、家器、牛1隻、大猪5隻、風匱1個、車1張、車枰1付等,俱交付給叔抵還來徃賬項,尚有還完之欠銀不干侄之事。本件在塲並代筆仝弟吳凌雲。 (全文如下) 仝立鬮書字人吳文宗、侄 清隨等叔侄,本宜合理但諸事殷繁,難以合掌,議請房親分居各食期屬將叁房應得大公份業已有典出陳阿三銀弍佰大元,尚除存外,與侄 奉養媽親之費,不干叔之事,其餘数項物業,與叔抵還來徃賬項,不干侄之事,此係至公無私,以鬮為定,后日子孫不得混容爭長競短。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仝立鬮書字弍帋各执壹帋付执為炤。 又批明厝貳坐併厝地貳所,門前田壹坵又做酒,家器牛壹隻、大猪伍隻、風匱壹个、車一張、車枰壹付,交付與叔抵還來徃賬項,尚有少欠不敷銀項,不干侄之事,叔一力抵當,批明再炤是實。 清鰲 清榜 清羙 侄清隨 道光拾陸年拾貳月日同立鬮書字人吳文宗 在塲並代筆仝弟凌雲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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