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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6年許連池等立賣杜絕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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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道光6年(1826)7月,份仔庄許連池、許登科兄弟等給希記號之立賣杜絕契字。在契字中載明,許連池、許登科兄弟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承父母買得許梓觀(觀為敬稱之意),座落土名份仔庄凹仔底湖(今屏東縣長治鄉復興村),年配納業主大租谷2石5斗之田併園計2所;除此之外,又有宅內園1坵,年配納大租谷5石4斗,在為中人蘓文耀、許石的仲介,以及堂弟許連壽、業主鴻雲祥見證下,以佛銀270大圓賣與阿猴街希記號。本件蓋有鴻雲祥記戳印。 (全文如下) 立賣杜絕契人份仔庄許連池、登科兄弟等,承父母明買過許梓觀田併園計兩所,坐落土名在份仔庄凹仔底湖,園併田一段,東至圳岸,西至橫圳,南至武平圳,北至圳,四至明白,年配納業主大租谷弍石伍斗,又宅內園壹坵,東至大莿桐併竹木在內為界,西至圳,南至希記竹圍外中溝為界,北至圳為界,年配納大租谷伍石四斗,今因乏銀公用,愿將此園併竹圍以及樹木在內出賣,除先盡問叔兄弟侄 不承受外,托中引向與阿猴街希記號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弍佰柒拾元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田園及樹木竹圍及踏明界止,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稅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等語,保此業係池等承父母明買物業,與別房叔兄弟侄 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及拖欠大租等情,如有此等情係池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愿,並非債估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壹紙,併繳上手及印契伍紙共陸紙,付執為炤。 契內大租谷伍石四斗,應加辛勞、坤,合共租谷柒石弍斗八升庄栳。(戳) 即日仝中收過杜絕契內佛銀弍佰柒拾元足,再炤。 為中人蘓文耀 許石 道光陸年七月日立杜絕賣契人許連池登科 知見人堂弟連壽 在場業主(戳:鴻雲祥記) 批明契內之園分帶納大租谷伍石肆斗抽出仍歸振源管事。 鍾家不得混管,然源有業無契惟憑鍾家所立收契抽管 字永执為據,此炤。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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