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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2年福生等仝立合約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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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清朝土地為一田多主式,一塊土地上之大租、小租、佃人在清楚告知買方租稅繳交對象與租額後,可自由地將其土地所有權賣出。本件為道光2年(1822)10月,福生、開基等給瑞泰號仝立合約契字。在契字中載明,福生、開基有承父買得之大租業,座落大竹里乙甲庄(今屏東縣麟洛鄉田中村),在此土地上耕作之堂兄弟余地、水、賀得,於嘉慶21年(1816)將其耕作之港西里竹架下(同在今屏東縣麟洛鄉田中村)墾業廍餉租一所之分,抽出後轉賣給阿緱街瑞泰號,該地租為大租谷32碩(碩為石,即10斗之意),福生、開基立此仝立合約契字之目的,即是告知瑞泰號自此需將租額逐年對半均分繳給福生、開基。本件代筆人張存實。 (全文如下) 仝立合約字人福生、開基有承父明買大租業,大竹里乙甲庄,堂兄弟余地、水、賀得港西里竹架下墾業廍餉租一所,于嘉慶廿一年經將此業租項內抽出阿猴街瑞泰號,該納大租谷叁拾弍碩,經對瑞泰號逐年完納福生、開基俱各對半均分,及日立合約字弍紙各壹樣,付執為炤。 批明福生收執典字弍紙開基收執找絕賣字壹紙,再炤。 道光弍年拾月日立合約字人叔福生 侄 □基 代筆人張存實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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