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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9年李炳生立典田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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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咸豐9年(1859)1月,西勢庄(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李炳生給福田角庄楊文珠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李炳生因乏銀使用,在中人陳秀榮的仲介,與母親何氏、兄李庚生的見證下,將承祖父遺下分家時取得,座落西勢庄下牛埔墘(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面積1分7厘,帶官坡水輪流灌溉,每年納大租粟1碩3斗6升正庄栳(碩為石,即10斗;栳為2斗5升之容器)之水田一處,以佛銀35大圓典與福田角庄楊文珠,雙方約定不計年限贖回。本件蓋有西勢等庄管事劉廷和戳印。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典當合約中,並未載明贖回日期,僅在批明中列「不計年恨(限)價到之日……價到田還」,因此可能是以「典當」的方式,行「土地買賣」之實。 (全文如下) 立典田契字人西勢庄李炳生,先年有承祖父遺下應得鬮份水田壹處,坐落土名西勢庄下牛埔墘,田甲受丈壹份柒厘每年帶納大租粟壹碩叁斗陸升正庄栳,其田園係縣官坡水通蔬灌蔭大小共弍坵,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承領,托中送與福田角庄楊文珠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叁拾伍元正,即日仝中銀契兩相交訖明白,中間並無短少亦無債貨準折等情,其田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收租納課掌管為業,保此田委係生承祖父遺下應淂鬮份自己之物業,於別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復典當他人為碍,以及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係出典人一力抵當,不干承典之事,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立典田契字壹紙并上手老契鬮書叁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妣(按:應為批字)明實領收過典價〦〨佛銀叁拾伍元正足妣(按:應為批字)炤。 再妣(按:應為批字)明其田不計年恨(按:應為限字)價到之日,并中金花插中元備足價到田還,所妣(按:應為批字)是實。 為中人陳秀榮 在見人母何氏 兄李庚生 咸豐玖年正月日立典田契字人李炳生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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