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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8年李振註等立鬮分合同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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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咸豐8年(1858)6月,李振註兄弟等人所合立之鬮分合同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李振註、李振謀、李振謙、李振論、李振訓、李振諫等兄弟六人,今因家中人口繁多,遂在母親何氏的見證下進行分家抽籤儀式。在過程中約定竹頭角(位於今屏東縣竹田鄉福田村)水田一處并庄仔尾二塊埔園,及所有大租收入歸母親、死後為蒸嘗(蒸嘗為祭祀公業之意),其餘九份仔尾、西市庄(均位於今屏東縣竹田鄉福田村)等土地,分別由六名兒子取得、管理。本件代筆人為叔李迪明。 (全文如下) 立鬮分合仝字人李振註、振謀、振訓、振論、振謙、振諫兄弟等窃思張公九世不分,竇氏六代群處,至今傳為美談,而究有分居之日者,人口繁多也,今我兄弟六人家口日盛,難以群處,故請得父兄前來斷定將祖父遺下之業,除措嘗外作六股均分,自分之後各守其業,勿替引之異日者子孫昌盛家道興隆是所厚望也夫。 今將各房鬮定之田開明于左。 即日批明竹頭角水田一處并庄仔尾二塊埔并一切大租歸于老母經管生為飲食,死為蒸嘗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尾二坵,係長房鬮獲,即歸長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橫三坵,以下兩坵係二房鬮獲,即歸二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橫三坵,係三房鬮獲,即歸三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第二坵一大坵係四房鬮獲,即歸四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上片一坵係五房鬮獲,即歸五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西市庄西片水田一處,原帶田甲一甲二分正,歸于六房經管并日後幫補 娶妻之費亦在其中立批。 再批明其田受丈捌分五厘年納大租陸石捌斗正,五股均分每份帶納大租壹石叁 斗六升正,其田先父所買四次契字四張鬮書二紙,長房帶上手鬮書,二房帶吳連生契字并上手鬮書,三房帶吳文石契紙,四房帶吳來生契紙,五房帶吳連生契紙,今又五股分契字,坵數踖雜,各看鬮書份額為憑,不得照上老契坵數所聯立批。 代筆叔迪明 母何氏 謀訓 咸豐捌年六月日立鬮分合仝字人李振註、振論、謙諫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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