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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5年陳仰椿等立典田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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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咸豐5年(1855)10月,阿猴街陳仰椿、陳仰華給新北勢莊鍾宗貴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陳仰椿、陳仰華由於大母歸先,因此在中人涂廷榮的仲介,與陳阿酒、陳興邦、母親母吳氏的見證下,將承父親遺下買入,座落竹架下莊田洋中心段(今屏東縣麟洛鄉田中村),面積2甲,帶老水二甲、新水甲半灌溉,每年納大租粟15石莊栳(栳為2斗5升之容器)之水田一處,以租谷340石典與新北勢莊鍾宗貴,雙方約定自丙辰年早季起至庚申年止(1856~1861)共出典5年,限滿之日谷到田還。 (全文如下) 立典田契字人阿猴街陳仰椿、華先年承父遺下買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竹架下莊田洋中心段拾埒、叁拾坵,東至水圳,西至水圳,南至陳家田,北至鍾家田為界,又帶南至田美玖坵中心伍坵,東至水圳,西至陳家田,南至水圳,北至自己拾埒田為界,南至過圳壹連四坵,東至陳家田,西至圳、南至圳、北至圳為界,合共叁拾玖坵,當日四至界址仝中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弍甲,帶納大租粟壹拾伍石莊栳正,帶水分灌溉老水二甲、新水甲半,今因大母歸先將此田業出典儘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于新北勢莊宗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典價谷叁佰肆拾石正,其田隨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即日谷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田委係承父明買田業,並無包典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施欠大租等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出典人壹力抵當。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其田係丙辰年早季起至庚申年止一凭五年,限滿之日,谷到田還,今欲有凴立字壹紙,并帶上手老契五紙共陸紙,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價內谷叁佰肆拾石正。 又批明當日因地方擾亂失去上手老契壹紙、日後有执出不勘照用,立批。 又批明中金花狎谷陆石日後贖回之日一足偹還,批的。 在場陳阿酒 興邦 為中人涂廷榮 在場母吳氏 咸豐伍年拾月日立典田字人陳仰椿、仰華、仰萃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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