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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8年陳吳氏等立借銀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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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咸豐8年7月29日(1858年9月6日),陳吳氏等給象賢兄弟之立借銀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阿猴街瑞泰號陳吳氏因嫡男陳仰椿,之前將竹架下庄崙上庄、份仔庄之水田(均位於今屏東縣),賣給新北勢庄鍾宗桂公嘗(嘗為祭祀公業之意)內象、賢観兄弟(觀為敬稱)。然而由於陳仰椿身故後無錢入殮,陳吳氏仝兒陳仰華、陳萃情等,請托原中間人涂如縉、公親邱梯青、陳選青等人代為求情,向買主借出佛銀54元以解燃眉之急,待日後生意有盈餘時再將本金與利息奉還。本件代筆陳興邦。本件蓋有瑞泰戳印。 (全文如下) 立借銀字人阿猴街瑞泰號陳吳氏仝男仰華、萃情因嫡男仰椿等,上年有竹架下庄崙上庄、份仔庄水田共叁處,出賣于新北勢庄鍾宗桂公嘗內象、賢観兄弟等承買,今因嫡男仰椿身故,殮費無措,請托原中公親,前來求情,向買主借出佛銀伍拾肆元正為救燃眉,俟日後生理復振有餘之日并母利奉還,恐口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原中涂如縉 在場公親邱梯青 陳選青 代筆陳興邦 咸豐捌年柒月弍拾玖日立借銀字人陳吳氏仝男仰華、萃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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