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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11年涂如晉立典田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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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咸豐11年7月14日(1861年8月19日),涂如晉立給賢觀等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李炳生因缺錢使用,在中人兄涂如凰的仲介,與侄涂挺洪、母親張氏的見證下,將自己明買過徐昌增、徐昌鼎,坐落土名老北勢庄上半車路半過仔(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富田村),面積1甲7分,帶東勢圳、北勢圳兩圳水灌溉,年納陳家大租粟11石6斗9升之水田,以佛銀300大圓典與新北勢庄宗貴鍾親家嘗內人鍾賢、鍾崇、鍾後、鍾璇、鍾能、鍾光仁等,雙方約定不計年限贖回。 (全文如下) 立典田契字人竹頭角涂如晉,今有自己上年明買過徐昌增、鼎水田壹處,坐落土名老北勢庄上半車路半過仔,東至大溝為界,西至牛埔唇大溝為界,南至曾家并關帝會田為界,北至徐家并曾家嘗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壹甲柒分正,又帶陳家大租粟壹拾壹石陸斗玖升正,又帶東勢圳、北勢圳兩圳水灌蔭,今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人等不能承領,托中引就以新北勢庄宗貴鍾親家嘗內人賢、崇觀後、璇觀能觀光仁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陸錢捌分佛銀叁佰大員正,即日銀契仝中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田係自己明買物業,并無包賣他人之田等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成典之事,係出典人一力抵當,其田自典之日即交于銀主掌管為業,出典人不得異說,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典田契字壹紙,又付上手老契三紙共四紙,付执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典價佛銀叁佰員共平重貳佰零肆兩正立批是實。 又批明年限不拘年限銀到田還立批。 又批明中金花押銀弍元贖回之日壹足備還立批。 又批明契內添壹「員」字立批。 又批明丁卯四月十六去〦〨佛銀拾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立批。 說合中人兄涂如凰 在場見侄 涂挺洪 知見母張氏 咸豐拾壹年柒月十四日立典田契字人涂如晉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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