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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15年宋應生立杜賣絕田契字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本件為道光15年1月28日(1835年2月25日),宋應生給鍾宗富等之立杜賣絕田契字與契尾。在契字中載明,八壽坡宋應生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父親遺留下來,位於土名番仔崙庄四十份埔尾八壽坡庄北柵車路東邊(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竹圍村),面積1甲1分4厘之水田,在中人李宗慶、呂華生的仲介以及侄德英、朱榮拔、兄南生、景生、庄管、母親侯氏的見證下,以405大圓賣與新北勢庄鍾耀珍公嘗內(嘗為祭祀公業之意)鍾宗富、鍾宗貴、鍾宗和。 (全文如下) 立杜賣絕田契人八壽坡宋應生先年承父遺下買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番仔崙庄四十份埔尾八壽坡庄北柵車路東邊水田壹份,北至入水灌溉屋■大坵起岡仔上直下,南至林水田為界,兩至黃官麟田為界,東至張家出典于銃會田為界,又帶水圳下貳過,北至水圳為界,東至、南至張家田為界,又帶四方坵貳過,北至張家田為界,南至林水田為界,西至崗仔尾田,東至青埔下水圳為界,四址分明,大小坵數不計,原帶田中壹甲壹分四厘正。今因乏銀應用,情愿出賣于人,儘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託中引就于新北勢庄鍾耀珍公嘗內宗富、宗貴、宗和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值杜絕賣田價銀肆百零五元正,即日銀契仝中兩交明白,中間無虞經少亦無債貨准折等情。其田原係承父物業,並無重複變身,其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租穀不清,俱不干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當。其田自賣之後,即交于鍾耀珍公嘗內耕種經營為業,日后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一賣千秋,永無反悔,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田契壹帋,又付上手硃契壹帋,共貳帋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寔領到契內田價銀肆百零五元正,所領是實,立批。內加田賣貳字,又改典字一字。又批明其田原係沙坡水灌溉,立批。 說合中人李宗慶(花押)、呂華生(花押) 在場侄德英(花押)、朱榮拔(花押)、在場兄南生(花押)、景生(花押)、庄管(戳) 領銀母侯氏 道光拾伍年正月立杜絕賣田契人宋應生(花押)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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