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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5年許國財等立杜絕賣田契字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本件為咸豐5年(1855)1月,許國財等給鍾宗富之立杜絕賣田契字與契尾。在契字中載明,阿緱街振源號許希記許國財同許光允、許光全等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繼承其兄長買入,座落份仔庄內七處,面積共9甲5分之水田,在徐建麟的仲介以及光英的見證下,以500大圓賣與新北勢庄鍾耀貞嘗(嘗為祭祀公業之意)內鍾宗富、鍾宗貴、鍾宗和。本件代筆人許榮哲。 (全文如下) 立杜絕賣田契字人阿緱街振源號許希記國財同侄光允、光全有故兄承買份仔庄水田七處,食水九甲伍分,其田中聲界址號段詳載原契并本契批明,今因乏銀應用,情愿將此田出賣,儘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送與新北勢庄鍾耀貞嘗內宗富、宗貴、宗和出首承賣,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伍佰員正,其銀契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時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不敢阻擋。保此田係財等故兄承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複變賣,以及拖欠大租不明為碍。如有不明,財等一力抵當,不干買人之事,其田自賣之後,永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田契壹紙,又付上手老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杜價銀伍佰大員正是實,立批。 又批明第一處買許天生份仔庄營弁埔伍埒子田,東至水圳,西南至水圳,北至楊家田,年納大租谷四石四,價銀肆拾員,其契因癸丑歲擾亂失落,未曾付執,倘有執出,不堪照用,立批。 第二處份仔庄后買許媽智田二十五坵,東至公圳,西至媽力田,南至圳,北至大圳,年納大租谷十二石叁斗正。 第三處份仔庄后買許媽力田一埒并帶竹數欉在內,東至大圳,西至邱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圳,年納大租谷一十六石一六、辛勞谷叁石正。 第四處份仔庄買許天助竹圍內□底并一帶圳朋竹木在內,東至大圳,西至圳,南至大圳,北至自己埔岸,年納大租谷四石正。 第伍處份仔庄買許媽力園一坵,變成□并帶竹木在內,東至園,西至圳墘,南至武平圳,北至下圳,年納大租谷一石八七正。 第六處外溫底買許媽力等田,東至圳岸,西至橫圳,南至武平圳,北至小圳,年納大租谷二石五正。 第七處份仔庄買許天助牛埔尾園一坵轉水田,東至車路,西至圳,南至自己田地,北至連池田,年納大租谷八石■九四正。 新北■■炤 說合中人徐建麟(花押) 在場見人光英(花押) 代筆人許榮哲(花押) 咸豐伍年正月日立杜絕賣田契字人長房侄光允(花押)、二房許國財(花押)、三房侄光全(花押)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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