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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7年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給李烈即王春納戶執照
圖片授權聲明 CC BY
展品描述
本件為光緒17年(1891)12月,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淦(1890年11月22日~1894年4月30日在任)給李烈即王春之納戶執照,證明其已繳納光緒17年分錢糧銀3兩3錢8分6厘。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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