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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會頒布推行婚俗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早期馬祖的婚俗狀況不一,有早婚與販賣童養媳之俗,政委會執行此辦法將婚姻制度化。另對應戰地條件,要求降低傳統婚禮的盛大精簡相關婚俗儀式。據《馬祖日報》54年10月30日報導,辦法規定要點如下: 「一、男子滿十八足歲女子滿十六足歲始准結婚,如未屆法定年齡或未經居住地鄉公所登記核准而私自結婚者該婚姻無效。 二、男女未屆成年年齡(滿二(歲)申請結婚者,依法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不得製造事端,索取高額財物,故意阻難,形同買賣,違者一經檢舉,得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罰之。 三、男女結婚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經法定代理人許可,填具結婚申請書向居住地村辦公處申請核轉鄉公所發給結婚登記後始得舉行婚禮,否則以婚姻無效論。 四、各鄉公所受理申請結婚登記案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各鄉公所於接到結婚申請書後,應審查其結婚年齡是否與規定相符,有無重婚及婚姻糾葛事項,始得核准或拒絕登記,對拒絕登記案件應證明事實理由予以批覆。 (二)受理結婚登記案件不得徵收任何費用。 (三)核准結婚登記案件應於五日內發給結婚登記證,並報縣政府核備。拒絕結婚登記案件,應於七日內批覆,並報縣政府核備。 (四)男女雙方於結婚後十五日內檢具結婚登記證、結婚證書、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等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按戶籍登記暫行辦法規定處罰。 (五)各村辦公處及鄉公所處理結婚戶籍登記案件時。如有審查不實或徇情蒙蔽清事,鄉村長及承辦人員得視情節輕重議處。 五、男女結婚應有公開儀式,經二人以上證明,並以參加政府舉辦集團結婚或舉行新式婚禮為宜,至舊式婚姻之鋪張浪費繁文縟節應予盡量廢除 六、為厲行戰時生活節約民間財力,婚禮時招待賓客以茶點為主,如用正式筵蓆亦以一餐為主,菜餚不得超過六菜一湯,以避免奢糜浪費。 七、結婚雙方當事人,於結婚宴客時,除有深切交誼者外不得任意散發喜帖鋪張浪費,以減輕賓主間經濟負擔。 八、本辦法公佈實施後,各鄉(村)公所職員,應隨時宣導民眾切實隨守規定,公務人員尤宜率先倡導躬行示範。」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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