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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9年陳氏立遺囑字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本件為咸豐9年(1859)7月,陳氏所立之遺囑字。在契字中載明,陳氏三子傳招、傳冉、傳恩俱已成年,為避免日後紛爭,因此在族人、親戚的見證下,將夫婿產業中先抽出兩坵田作為長孫婚娶份額,以及祖先嘗祀外其餘作三股均分。本件代書人張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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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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