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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馬祖地區公教人員及民眾被迫附匪人員辦理自首登記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於1966年頒布《馬祖地區公教人員及民眾被迫附匪人員辦理自首登記辦法》,強調過去曾「附匪」的公教人員與民眾只要辦理自首登記,政府不會逮捕、不會公布姓名,也會保障其工作及財產,登記期限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20時止。據《馬祖日報》55年9月12日報導,該辦法詳細內容如下:「辦法實施對象,凡政委會及所屬單位機關學校社團員工,及地區年滿十八歲以上居民和中央、台灣省級派駐馬祖地區各機構中員工,凡在大陸因共匪武裝叛亂被迫投匪附匪份子,均應辦理自首登記。 公務人員自首登記,在服務單位安全業務承辦人員處或政委會警保組辦理,承辦人及自首登記者雙方均不得洩密。中央與台灣省級派駐馬祖機構公務人員在政委會警保組辦理。地區居民自首登記在鄉公所警衛幹事或連江縣政府安全室辦理。自首人員如以親書自白函件登記者,徑寄政委會警保組,如申請自首人員不能書寫者可親自向負責承辦人口述由承辦人員代為繕寫。自首登記辦法中規定,匪諜或投匪附匪人員因自首而感受危害者,政府將給予保護。自首後,檢舉匪諜或協助防諜建有功績時,將給予優厚獎勵。自首登記期間為即日起至十月十五日,若截止後未辦理自首登記,事後經發覺查明時,以匪諜論處。在登記期限內,如經人檢舉而未自首者,逾時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嚴辦。」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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