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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馬祖地區公教人員婚姻調查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戰地時期為確保地方情報的安全,針對公教人員結婚必須經過申請調查後,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同意後,才得結婚,據《馬祖日報》55年10月12日報導指出,該辦法重點如下: 「凡為馬祖地區(政委會所屬各單位及縣屬各級單位)公教人員,於申請結婚時,應向安全部門索取安全調查報告表(見會得字一二四六號令附件),妥填後向人事單位提出申請,人事部門應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結婚規定。或係重婚、私婚、同居等違紀情形;安全部門則審查其配偶之思想是否忠貞或其它有安全顧慮之情形,如發現有關人事部門審核權責者,亦可移人事部門予以參考。除對會屬單位及會內各組室之人員實施調查外,並對連江縣縣屬單位(由連江縣政府施以調查)之結婚申請案予以審核;此項調查概不得虛構情節,倘有上項情事,一經查覺將依法懲辦。對象在本島者,可實施實地調查,如婚偶遠居台灣澎湖或金門者,可委托該地區警察和安全機構代行調查。調查項目包括:配偶家庭狀況,教育程度,交往親友是否有不良紀錄,男女雙方之結識與交往是否正常、配偶政治背景或參加黨團組織情形,籍隸大陸省份者應瞭解其來台經過及時間與地點。」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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