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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布農藥等毒品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67年(民國56年)連江縣政府針對農藥及毒蟲鼠等藥品頒布管制辦法,據《馬祖日報》56年12月2日報導指出,辦法內容如下:「 (一)除農會外,絕對禁工民間私售農藥及私帶偷運進口,農會對農藥出售時,應設專冊登記其藥量品名,出售日期、用途、購藥人姓名、住址、身份證字號等,並面告使用人隨購隨用,不得存儲。 (二)毒鼠米並由衛生院(環境衛生促進組)或村級幹部監督使用,並將由其登記傳查,亦隨發隨用。 (三)各藥商所售合法含毒或腐蝕藥品,應憑醫生處方並依前項規定,設專冊登記。(四)民間不得放置含毒或腐蝕藥品(如農藥等)。以上規定,警察局將隨時抽查,並由衛生院檢查,倘有故意違反者,經查獲後從嚴懲從。」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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