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窟雙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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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案件概要】
1963年6月11日臺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43巷下午4點50分燃起大火,20、22、24及26號四棟平房慘遭祝融吞噬。警方隨後於火場尋獲女傭鄭春娥與屋主黃玉春二歲半的兒子黃其侖。兩位死者皆有頸部被纏繞的痕跡,氣管與肺臟均有黑煙灰,顯示其被勒後仍有微弱呼吸,因此法醫認為兩人是遭勒昏後被縱火燒死,警方遂開始偵辦這起殘酷的「火窟雙屍案」。
【疑點與爭議】
1.屋主黃玉春表示,去年9月及今年4月,死者鄭春娥曾兩度提及有朋友叫她到織布廠做女工,並表達辭職意願,而一名在該巷工作的女傭描述,自去年4月起,鄭春娥與一名在三重某紡織廠作工的男子交往慎密,不過案發前幾個月男友很少造訪,因此兩人關係是否生變仍是個謎。
2.死者鄭春娥兄姊表示,她想離開黃家,但因寄存於黃家的工資7900元尚未討回。黃玉春極力否認此事,還將其月薪從300元慢慢提高至500元,稱自己對她並無欠款。
3.在火警發生前四、五分鐘,隔壁鄰居的女傭王接當時站在22號門口休息,聲稱自己突然聽到24號的門響了一聲,一轉頭便見到有個女人從黃家出來,朝巷口的電話亭匆忙跑去。
4.嫌疑犯張韻淑寫下自白書時,疑似被警方刑求。
5.目擊證人陳復生前後說詞反覆。
6.案發當天的「黃衣女郎」是否真的存在?
【社會後續影響】
由於本案與其他懸案纏訟多年及屢次發回更審,促使了最高法院從只以審閱二審原判決的書卷資料並決定「發回更審」或「上訴駁回」的「書卷審」辦案方式,改為自行開庭。
【時代背景】
無。
【審判過程】
1970年,張韻淑被判無期徒刑。1982年,張韻淑刑期屆滿了十年,依法假釋回家。
【其他】
火場鑑定報告顯示,起火點為黃玉春家,且是在黃宅餐廳與黃妻蘇慕韞之臥室壁櫥間,亦即鄭春娥陳屍處附近。
現場並陸續找出美金鈔票、軍人儲蓄券、金塊首飾及新台幣現金,甚至連鄭春娥的金鍊及裝有現鈔之錢包也在餐廳的瓦礫堆中尋獲。因屋內大部分金飾財物並未短少,警方先排除財殺可能,並詢問黃玉春與人結仇之可能性。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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