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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伯英命案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案件概要】 1959年12月24日早上7點多,在新店鎮屈尺里雙溪口下龜山水泥橋溪邊,臺電屈尺沉沙池的管理工人發現了一個長約三尺,外層用玻璃雨衣布裹著,再用鐵絲綁起來的包裹。包裹裡面是兩條人類大腿、夾在大腿中間的兩塊磚頭,以及把這些東西綁在一起的鐵絲。 26號晚上,分局警員在當地派出所的通知下,將這一雙大腿裝在一口缸內送交警務處刑警大隊檢驗。警方開始在附近找其他的身體部位,在28號時,找到了被害人的頭部與一包血衣。 29日凌晨5點半,警方二度放乾沉沙池的水。據傳,當時在放水口突然出現了一個包裹。解開一看,裡面赫然是同樣被以鐵絲綑綁,外面裹以白色被單與藍色玻璃布的軀幹與右臂,裡面還塞著八塊大顆的新店溪鵝卵石,推測是想作為沉屍之用。儘管左臂的下落尚且不明,但警方總算是將死者的遺體大部分找齊了。 30日凌晨,警方開始搜查屈尺至烏來的龜山地區。31日午夜,警務處刑事科的科長馮文堯到此地坐鎮指揮。後來一個美國憲兵前來,認為死者與該機關失蹤的一個華籍職員面貌相似、兩個失蹤家屬前來辨認,一個臺北市居民認為他看到的是其友人。然而這些指認多數不相符,較有可能的,只剩下外籍機關華籍職員這條線索。 1月1日晚上11點多,分屍案的疑犯劉志才,在陸軍總部中校軍法官郭振武與退役軍官王鼎興的陪伴下,從新店到警務處自首。據他供稱,死者名為孫伯英,外省籍,30多歲,為一退役人員,住於臺北市。接著警方依據劉志才的供詞,在2日逮捕了另一個嫌疑犯袁毅銘。 劉志才等人一開始供稱,犯案原因是兩人的錢被孫伯英吞了,在懷恨之下,遂以利刃砍殺後分屍。1月4日兩人翻供,稱並不是死者侵吞了他們的財產,而是他們覬覦甫退役的死者手上一萬多元的退役金。 劉志才表示他去衡陽路上的幾家藥房買了很多安眠藥,自行拆解七顆安眠藥的量後,將藥粉倒在小紙包內,告訴孫伯英說這是他們共同認識的醫官,為了孫伯英的睡眠囈語症狀而調配的特效藥。孫伯英吃藥後,劉志才雇了一輛三輪車,扶孫伯英上車在外閒繞,待孫伯英陷入昏迷。 15日凌晨4點,孫伯英遭到劉志才與袁毅銘兩人以紅磚和木棒對其頭部猛擊,劉志才並掐頸使其窒息。袁毅銘持剪刀將其全身衣褲剪破撕下。之後,以鐵絲將其兩手綑綁,最後將孫伯英抬到廚房內分屍。 由劉志才持菜刀,自頸椎第一節與第二節之間,將孫伯英的頭顱割下。隨後分割其雙腿,再將這三個部分以棉絮、被單、衣物裹起,包成三包。等他們完工,時間已經來到早上10點。 袁毅銘表示他有不在場證明,指出14日晚上,袁毅銘先去拜訪住在新竹的友人葉榮華,當晚則借住另一個住在新竹的友人馬平健家中,15日中午也在馬家吃中飯,因此不可能參加孫伯英的謀殺。袁毅銘僅承認協助運屍與棄屍。 劉志才供稱,分給袁毅銘40張有獎儲蓄券。平分了儲蓄券的兩人,還立了保證書。上面寫著「此事你我行動一致,意志一致,決不採取單獨行動」等詞句,兩人簽名後相互交換。 劉志才在與袁毅銘分開後,發現存單只能在三月後兌現,遂燒毀存單。之後,去公路局車站,問到6點多開往烏來的車旅客最少。決定搭乘此班公車,到烏來棄屍。 劉志才供稱,他本來想要把屍塊丟到臺電沉沙池水閘,但因剛好碰到一個農人路過而作罷。稍後,他走到沉沙池附近的一條小路,將頭部拋到出水口的水圳內,頭部旋即下沉。但腿部就沒這麼順利了。因為包裹腿部的雨衣內有空氣,久久不見下沉。劉志才遂回臺北找到袁毅銘,商量要將孫的身體部分改成土葬。於是到了芊蓁湖路勘查地形,並到鄰近的同袍王鼎興家偷取圓鏟,在一棵大樹旁先挖好土坑後,返回臺北。當天下午,劉志才藉著袁毅銘想要借住王鼎興隔壁的鍾麒水家的名義,將行李與屍體一起搬到附近。等到夜深人靜時,兩人將屍體抬到山上掩埋。 【疑點與爭議】 1.死者屍塊仍未找齊。 2.孫伯英友人認屍後,並未領回頭顱處理後事,頭顱長期放在楊日松法醫實驗室中。一般來說,應該會領回全屍,頭顱被刻意留下的原因是為了提供科學研究,還是友人並不認為頭顱屬於孫伯英? 3.失蹤的外籍機關華籍職員下落不明。 4.袁毅銘參與本案的程度是否如其翻供所言?僅是協助運屍、棄屍? 【社會後續影響】 此案為戰後第二件分屍命案,震驚全臺。 法醫楊日松將孫的頭顱放在法醫室,浸泡在防腐藥水中,但頭髮及鬍鬚竟會繼續生長。 該警局也因此成為著名景點,電影《運轉手之戀》也在該處取景。 【時代背景】 1959年,在藤原效應的推動下,往日本去的艾倫颱風,卻讓一個熱帶氣旋在嘉義登陸。西南氣流引入的大量水氣,導致慘重的災情。據統計,該次水災共造成667人死亡、408人失縱、942人受傷,總計30萬人受災、近3萬間房子全倒,災情規模僅次於1999年的921地震與2009年的八八風災。為了救災,政府發行為期一年的儲蓄券,特獎四十萬元,沒有得獎者可在三年後贖回。相較於其他儲蓄券,這款儲蓄券的銷售狀況特別好,業績達一億兩千萬元之多。這款儲蓄券也是所有獎券中可以自由買賣、向銀行質押借款,確實具有公債功能的儲蓄券,孫伯英因持有此券而遭謀害。 【審判過程】 法院判決主犯劉志才死刑,從犯袁毅銘有期徒刑五年。兩人不服判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結改判,劉志才搶劫而故意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袁毅銘共同預備殺人,處有期徒刑一年,又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1961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終結宣判,撤銷袁毅銘共同預備殺人的罪名,維持劉志才搶奪財物、殺人,處死刑與褫奪公權終身的判決。袁毅銘的部分,則因幫助遺棄屍體,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其他】 據當時的報導,頭部「係在頸部的位置被切斷,下顎肌肉尚未全腐化,牙齒潔白整齊,雙眼張開,死不瞑目」,死者的太陽穴遭鐵器打傷,應是死後遭到分屍。如同被包的齊整的腿部,尋獲的頭顱也經過棉被、白布、進口汗衫等布料層層包裹,最外圍則是以藍色玻璃紙封住,然後放到字紙簍裡面,上面再押上兩塊磚頭,最後用繩子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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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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