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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搞軌案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案件概要】 2006年3月17日晚間,台鐵列車嚴重出軌導致多人受傷。其中女性乘客陳氏紅琛也立刻被送往醫院檢查,當時被認定沒有外傷,但她卻在一個多小時後死亡。 原本檢警認為是因火車意外死亡而無解剖打算。但黃福來檢舉陳氏紅琛有高額旅行平安保險,她的丈夫李雙全的前妻因為毒蛇咬傷中毒死亡,李雙全因此獲得保險理賠,所以檢警決定解剖陳氏紅琛。 在這次出軌前,警方一直在調查破壞鐵路的案件,直到本案發生後,檢警才將歷次鐵路破壞案件與本案接連起來。而黃福來的檢舉卻因檢警偵辦方向消息走漏,導致李雙全在家上吊死亡。之後調查只能針對李雙全胞弟李泰安以及證人黃福來。過程中對於傳聞證據的使用,各法院不斷有不同見解,纏訟十年後,李泰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疑點與爭議】 1. 判決確定後,李泰安之律師仍認為檢方提出之鑑定證據不足,比如意妥明加上酒精不足以致人於死,以及陳氏紅琛體內酒精是否是死後自然產生等。 2. 無直接證據。例如查無相關指紋及破壞鐵軌的物證。 3. 嚴重依賴污點證人黃福來的證詞,僅一人自白的證詞不能當直接證據。 4. 台鐵為保障權益,對李泰安提出求償5500萬元,並對其進行假扣押等手段,但李泰安名下並沒有財產,求償恐有困難,令台鐵無所適從。 5. 因本案另一嫌疑人李雙全於審判前死亡,故將更難釐清相關事實。 【社會後續影響】 事故列車後來被運往台鐵高雄機務段保存證據,以利查明案情。而2006年莒光號列車翻車後,媒體連續數天大規模的報導,讓李泰安的住家附近聚集了圍觀民眾,因此遭戲稱為「泰安休息站」。而 鏡文學對本案亦進行劇本改編。 【時代背景】 無。 【審判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黃福來轉述李雙全的話是「傳聞證據」。到了二審,高等法院卻認為這雖然是傳聞證據,但是為了找到真正的事實,可以類推適用其他的例外規定,讓傳聞證據例外取得證據能力。 到了三審,最高法院沒有正面處理這是不是傳聞證據,而是認為當初黃福來的測謊流程有問題,二審法院不應該無視這個問題,所以撤銷了二審原判決,要高等法院再判一次。 本案一共纏訟十年,最後最高法院終於承認高等法院的說法,駁回了被告的上訴,李泰安遭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其他】 枋寮醫院開出診斷證明書記載「胸部挫傷併肺大量出血、腹部挫傷併腹內出血、顱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火車發生意外導致重大創傷及休克」。有法醫意見認為,陳氏紅琛是死於「多重性外傷」。臺大醫學院則鑑定認定「根據相驗、解剖之照片及病理切片之判讀,病人(指陳氏紅琛)有急性肺臟水腫,合併肺泡內出血,病人全身無明顯可見之挫傷,亦未見挫傷引起之體內大量出血。」臺大醫學院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綜合結論欄內載明:「外傷應不致成為本案之死因。依毒物檢驗報告判讀,無法排除化學藥品(含藥、毒物)中毒之可能。」 法醫研究所解剖陳氏紅琛之屍體,其毒物化學檢驗結果發現陳氏紅琛之心臟血液、胸腔液、膽汁、胃內容物均含酒精及抗精神病藥Clothiapine。法醫研究所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鑑定結果表明:「研判死者陳氏紅琛不知情下攝入過量Clothiapine 及酒精,最後因Clothiapine 與酒精中毒死亡。」 疾病管制局協助檢測陳氏紅琛檢體中是否含有蛇毒抗原,複驗檢測報告結論為:「未發現檢體中含神經性及出血性蛇毒。」 台北榮總院鑑定意見則認為:「患者陳氏紅琛無明顯骨折或內出血現象,僅疑似微量頭部蛛網膜下腔出血,因此不能完全認定是多重性創傷致失血休克死亡,無法排除其他非外傷因素引起死亡。僅依據病史及病歷紀錄,不易判定是外傷,生物毒素或重金屬中毒,引起死亡。既是生物毒素,或重金屬中毒引起之死亡,可能與中毒劑量之多寡及進入人體(注射、吃入、吸入)之時間,而影響發病時間之快慢及嚴重度。此須配合血液化驗及臨床解剖加以判定。故目前難以斷定約3小時左右發生的毒藥物。」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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