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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部頒布官兵報考駕駛執照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2年馬祖防衛部為培養具有汽車駕駛專長人員,保障行車安全,頒布官兵報考駕駛辦法,先訂出當年度的時間,並將其成為定期接受報考,累積部隊車輛駕駛人員。據《馬祖日報》61年4月17日報導指出,「考試對象: 一、凡現役官、士、兵具有駕駛技術經初試及格者,發給學習執照。 二、現持有軍中學習執照期滿六個月,或在民間持有普通執照滿六個月受職業執照者,經防衛部考試及格後,軍官發給非專業執照,土官兵發給專業執照。 三、凡吊銷執照已滿一年以上者,准予申請報考,准因盜賣車材油料者,不得申請考試,如代為申請者一經查覺,其隸屬主官(管)依規定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處分。考試課目:分體檢、學科、樁試,依序進行,其中一項不及格者,不得參加下一課目考試, 標準如下; 一、體檢:以考試時每人所持體檢表為準。 二、學科: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三、術科: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一般規定: 一、考試人員須攜帶身份補給證及體檢表,持有學習執照及民間執照者,一併攜帶,俾便查驗。 二、應考人員應遵守考試規定及考試官之指導,如有違紀即取消其考試資格。 三、如不遵守時間抵達試場受測者,視同棄權論,不得申請補考。 四,各單位應指派帶隊官,按時進入分配場地受測。 考試地點:分在南、北竿、莒光等三個地區,場地佈置,由各守備區指揮部負責,東引地區參照防衛部訂頒之辦法官行辦理,並呈報考試成果。考試完畢後,由防衛部統一發佈及格人員,並由各單位承辦人員至防衛部領取空白執照及管理卡片,填妥後送防衛部審核後用印。」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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