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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警察局訂定「春節」期間查禁賭博競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6年(民國65年)連江縣警察局為導正「春節」期間徹底貫徹地區禁令,加強查禁與執行,特訂定「春元」期間查禁賭博競賽辦法。據《馬祖日報》65年1月15日 報導指出,該辦法主要加重員管於各勤區查禁之責任,會依平時賭博情形,配賦查緝標準,其績效標準如下:「 一、分駐所以所轄警勤區按比例行之取優劣各一,警勤區取優劣各二員。 二、警勤區提供他轄賭博資料,因而查獲者,列為提供單位績效。 三、凡查獲公教機關賭博或公教人員參與賭博之案件,加倍計算該管績效。 而規定如下: 一、密報獎金,依「馬祖地區民間禁贈規定」辦理,無密報者獎金,發給查緝人員。查獲職業性大賭博者,密報獎金及查緝人員專案從優報請獎勵。 二、各勤區查緝賭博達到所訂標準,予以嘉獎,達到標準一倍者,予以記功,超過標準二倍以上者,予以記功兩次或記大功。 三、分駐所依全期統計比較成績最優者,所長予以記功上獎勵。 四、查獲職業性賭博(構成刑法賭博罪者)個案予以記功乙次。 五、其他單位人員提供情報因而緝獲者,建議其原單位議獎。 六、全期警勤區未查獲賭博案件,(經查明該區內確有賭博情事),勤區員警予以記過一次。 七、分駐所所轄之勤區全期平均未達到查緝標準且比例績效最劣者,所長予以記過以上處分。 八、警勤區全期未達到所訂標準,競賽成績最劣者予以記過一次,次劣者予以申誡,其餘列入工作考績。其過低於標準之處罰,照獎勵條條末段相反計算之。 九、勤區內有賭博案件,為其他單位或上級單位查獲尚不知情者,勤區員警依前頒禁賭規定加倍予以記過二次。」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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