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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圳水利委員會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桃園大圳水利委員會,民國39年(1950)桃園水利委員會更名為桃園大圳水利委員會,這二段時間是桃園水利史上的「委員會」時期。 依照《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會員分區選舉委員,臺灣省水利局聘請當然委員(當地縣區鄉鎮長)及專家委員共同組成。委員任期為四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選出後經縣政府和請省水利局加委。水利協會成立時有會員34,839人,其中業主會員13,728人,自耕農會員3,378人,佃農會員3,377人。委員名額計42人,內含當然委員9人,專家委員3人,選任委員30人。 民國38年(1949),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各地水利委員會修訂組織章程,規定委員會中必須有部分的委員具有佃農資格。於是,水利委員會規定選任委員的比例為佃農和地主各佔2分之1。民國42年(1953),政府為配合耕者有其田政策,重新核定水利委員會委員名額,依灌溉面積大小分級釐定,最少9人,最多60人。 桃園農田水利組織自此開始具有「自治團體」的雛型。水利委員會不但是個民間組織,同時也是事業經營機構。當時的臺灣,除農業尚有基礎可供發展外,其他工商業的根基均十分薄弱。因此中央政府遷臺之初,即決心全力發展農業,而水利委員會議在此時空背景下,得以發揮功能。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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