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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三產業工會於臺北縣總工會會員代表相關事項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民國74年6月25日,現更名為新北市總工會的臺北縣總工會發函各會員工會,要求於同年9月15日前繳交第十九屆會員大會代表名單,以維護參與總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和出席資格,並附上內政部的《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供尚未選拔會員代表的工會參考。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條文主要規定基層會員人數三百人的工會,依照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參與總工會會員大會,並由主管機關或是上級機關監督選舉情形。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而在選舉完十日內,將代表證明書函送至主管機關臺北縣總工會;工會會員大會為每三個月固定開會一次的定期會議,旨在了解各工會各項事業狀況、爭取並維持集體會員應有的權利,同時提供工會訴求管道。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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