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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三產業工會第九次監事會議申請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憲法》第14條中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但在臺灣某一段時間,集會結社是被嚴格控管的權益,民國38年5月20日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發布全臺灣省實施戒嚴令,到民國76年7月15日總統蔣經國宣布解除戒嚴,臺灣共有三十八年的時間都處於集會結社、人身自由和言論被嚴格管制的階段,因此在當時的年代若有需要討論會議或是活動相關舉辦的需求,主辦的單位或機關,皆須向上級機關來進行申請,並有上級機關派人來予以協助;像是瑞三鑛業公司產業工會要在民國74年11月11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舉行工會理監事會議,產業工會的上級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便必須在召開會議之前填寫臺北縣政府同意人民團體集會的申請,而臺北縣政府同意之後便會回復簡附表,才能正式召開會議。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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