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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修正部分「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條文-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於1974年(民國63年)2月頒布《馬祖政委會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實施3個月後,政委會依照《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與地區實際狀況修訂該辦法第三條與第十三條內容。 據《馬祖日報》63年5月20日報導指出,修正後第三條為「:本辦法所稱公教人員,以各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本辦法所稱父母、配偶、子女,以隨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修正後的第十三條:「請領有眷房租津貼,以與必須由本人扶養之父母、配偶、子女同居並報領實物配給有案者為限,祖孫互為扶養經專案報准實物配給有案者得比照辦理。 政委會解釋說:報領眷屬重病住院、喪葬、生育等補助,不受報領眷補代金之限制,但請領有眷房租津貼,其眷屬仍需報領眷補代金有案者始得請領。」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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