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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指揮部頃轉內政部修正「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並自即日起施行-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6年(民國65年)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頃轉內政部修正「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若是因為戶籍人員登記錯,民眾至戶政事務所口頭更正出生日期;遭申報錯誤者也可憑身分證等證件到戶政事務所修改,此辦法自發布即日起施行。 據《馬祖日報》65年4月24日報導,該辦法條文如下: 「一、 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因戶籍人員記錄錯誤者,由申請人或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向該管鄉鎮區(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之。其錯誤非由現住地之戶籍人員者,該管戶政事務所應向其原申請登記之鄉鎮區(市)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後,予以校正。 二、 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得提出左列證件之一,向該管鄉鎮區(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一) 本籍地戶籍賸本。 (二) 原始國民身份證。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對業證件。 (四) 接生之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之出生證明。 (五) 國防部及陸海空軍聯勤、警備(含軍管區)總司令、憲兵司令部,所頒發、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經實體審理者為準。 前項第二款之國民身份證,以貼有當事人相片,未經塗改樊造,並須在臺登記戶籍,以前所發者為限。 第三款之畢業證件,以原始證件為限,其在臺灣補發,或學校在臺灣所發,其資料建立時間,較其在臺初次設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不適用。證件僅載有歲數者,其發證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時之年份,再加上一計算,證件所載歲數,概以國曆足歲計算。 第四款之出生證明書,以有接生紀錄可稽者為限。 第五款之證明書,以兵籍登記在戶籍登記以前為限。 第六款之足資證明文件,以經該管戶政事務所主任查明屬實,足以確定其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確屬錯誤,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者,應具申請書格式(格式如附件)連同證件賸本,戶籍賸本,及初次設籍書件抄本各乙份,送由該管鄉鎮區(市)戶政事務所查明事實,加具按語,轉函該管縣市政府核定之。 現役徵兵及齡男子出生年次錯誤,應予徵兵及齡當年五月底以前檢證向戶政機關辦理申請更正,如在上項限期內,並末提出申請者,必須延至滿二年後,再行提出。 三、 凡民前出生者,得申請換算國曆更正之。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而能提出確切證明文件者,應由市政府嚴格複審,加註按語報由本部核定。」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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