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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策訂漁貸催收實施辦法及組成漁貸催收小組-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為加強漁貸催收維護全縣貸信,便利爭取貸款額度,於1975年(民國64年)訂漁貸催收實施辦法,會與南竿、北竿與莒光鄉公所、村辦公室及警察局組成漁貸催收小組;該小組會評估漁戶經濟能力給予分期繳款或一次還清等優惠,預計在兩個月內完成貸款審核及催收工作。 據《馬祖日報》64年11月17日報導,「為加強漁貸催收,特由縣府有關單位組成漁貸催收小組,將以兩個月的時期,完成漁貸審核及催收工作,並依據漁會清理之欠貸名冊,逐一核對,積極進行催收。待催收小組工作完成後,爾後收繳工作,將由下列各單位負責執行: 一、南竿欠貸戶,由漁會偕同警察局(警察分駐所)、南竿鄉公所及各村辦公處,派員負責催收。 二、北竿、莒光欠貸戶,由鄉公所偕同警察分駐所及各村辦公處,派員負責催收。 三、為瞭解漁民生活狀況,核實漁貸還款能力,由催收小組負責實施漁戶調查,以便辦理催收依據。 該辦法中有關漁貸收繳處理內容如下: 一、漁貸收款後,由催收單位摯給收據共三聯,第一聯由催收單位存查,第二聯交繳款之漁民,以為結賬依據,第三聯報縣府核備。 二、各催收單位,應於次月五日前,將上月所收之漁貸金額,列入月報表內,並將收繳之金額,連同繳款書,繳交漁會入賬,以便查核。 三、南竿地區所收繳之漁貸金額,直接由漁會按日存入銀行專戶,北竿、莒光地區所收之款項,暫由鄉公所事務員保管於次月五日前繳交漁會入帳。 四、連江縣漁會,應於臺灣銀行馬祖分行開立「漁貸專戶」,按月將收繳之漁貸款項存入專戶內,不得任意移用,俾利如期償還債權單位,如不照規定辦理者以法議處。 該辦法針對欠貸戶之處理內容如下: 一、在馬欠貸戶:(包括在業停轉業戶)由催收小組負責催收,並以償還之能力而定,如家庭赤貧者,飭其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者,得一次償還否則依法追訴。 二、遷臺欠貸戶:由警察局鄉公所及漁會調查欠貸戶之詳細地址,由縣府函請戶籍所在地警察機關,飭其償還,如有必要時,得由縣府軍法室檢察官赴臺依法追訴。 三、死亡欠貸:死亡絕戶,由漁會繕造名冊,經鄉公所簽證,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由縣府簽核後,函請債權單位予以核銷,欠貸本人死亡而有繼承人者,仍應視其償還能力,飭其償還。 經核對審核之欠貸戶,如對校核之賬目有異議者,可提出申請,再行查核,漁民有力償還欠貸者可一次還清,或請求分期償還,如無故拒還欠貸,決依去追訴。 漁貸催收小組編成:小組長孫竺、副組長潘輔、組員有林長瑞、曾國英、陳一鵬、謝志剛、孫翼德、林貴立、楊作永、姚振芳、林柏仁、陳才元、陳明清、鄭忠志、葉金福、劉增鋁。」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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