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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育嬰堂規條之一,小孩有病乳婦要快通報,請醫生治療,不幸死亡也要通報驗屍 金門志卷四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金門育嬰堂,在後浦縣丞署西。道光二十八年八月,金門縣丞李湘洲、金門鎮右營遊擊鍾寶三與紳士林焜熿、蔡師弼,蔡漣清等倡建;至同治元年,落成。前後兩進,堂中祀子孫娘娘(附祀李公祿位)。所有章程,皆傚泉州規條而損益之。官紳各捐項置業,以充經費。後以嬰多費少,幾乎不繼;幸有布政銜葉文瀾肩其事,籌項接濟。又將女嬰陸續撥入廈門育嬰堂乳養以分其力,皆紳士薛師弼經辦。 金門育嬰堂規條 : 一、嬰孩有疾,乳婦家當速報明局中,請醫調治。不幸殀亡,亦即到局報知, 以便董事親驗收埋扣賬。如有違延不報而擅收埋、冒領月資者,稟官拘夫男究懲。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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