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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用明任樂至知縣時,解百姓伐木役之苦,遇旱災與瘟疫相繼,依照戶籍撫卹 金門志卷十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故事:給官鏹募民役,多相冒規免,輾轉株累;又民苦先出募錢,事竣竟不得官給,往往破家。用明下車,見耆老,人給小方,令疏注鄉之巨戶;各以所臆疾書,毋得交語。既上,為參稽糧冊,閱其丁賦之上下;比證甲牌,覆其廛居之多寡。然後榜示占役姓名於縣門,丁弱賦強,則賦其金;募人不任者許自訴,而蠲其實者、抶其誣服與妄求免者。乃更為立補助之條、定番休之規、信給領之令,往役者官護其家,禁奸民毋乘出役造獄擾之。木分三運,以十之六為格,用明最後乃滿十採木。已邑中旱疫相繼,用明按籍勤撫以紓之。優禮百年,歲時致餼。課士出俸鏹,供筆札、茗饌,而大作新其廟學。豪猾犯科求贖,不許,必痛懲。部吏徵無礙金,據理折之。遷淮府審理;未行,又有征播之役,大發民夫餽餉。用明猶精心為之,如其初至調度採木。時督木使者過縣,民擁車言令治狀,涕泣祈留,軹不得發。臨行,猶奏記督學,請廣多士解額。及發舟,泛裝岸石以壓險。陸績鬱林,非虛語也。祀鄉賢祠。子復一(「府、縣志」、「閩書」、「遯菴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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