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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芳所受害者甚多,知縣僅薄罰釋之,後揭其事於大府置極刑,其害遂絕 福建通志臺灣府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芳字名侯,貌魁偉,能挽數石弓。為把總。稔鹽捕以私鹽誣人,動輒破產,罹刑獄,白於當道力除之。擢吳川遊擊。有造孩子酒者,刳胚胎投糟中,吸其氣釀為酒,盃值錢百。罹其毒者無算。事覺,知縣將薄罰釋之。芳曰:『此何如事,不除其人而絕其害,非法意也』。立揭其事於大府,寘極刑,其害遂絕。後以病免。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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