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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商人物資起卸點驗作業規定-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政委會為使地區貨暢其流,做好物資起卸工作,於1979年(民國68年)訂頒商人物資起卸點驗作業規定。據《馬祖日報》68年4月10日報導,該規定內容如下:「 一、船隻抵港時,必須經各聯檢官登船實施聯合檢查後,始可放行。 二、物資起卸時間,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一時止。點貨時間,下午二時至點驗完畢為止。 三、青菜、蔬菜、冷凍魚肉類、活性雞、鴨、豬等動物,隨到隨卸,聯檢組則驗貨主稅單,查驗放行,如無稅單者、視同違章物資處理。 四、凡雜貨不易腐讕者(乾貨),在每日下午一時前停止卸貨,以利貨主查對物資數量與申請報稅等手續。 五、商船於卸貸時,貨主需親自在馬頭接收,並督促馬頭工人搬至指定地點,將物資分類排列整齊,便於點驗。 六、凡卸貨於灘頭物資,當商論離港返三日內,仍無人認領清點者,以無主論,對於無主之物資,由聯檢組依照地區「進出境物資檢查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七、在開始物資點驗之前,各貨主均需在場,所到物資,應辦妥報稅手續。 八、聯檢人員點驗貸物時,應憑連江縣政府核准之自行採購進口通知單第二、三聯,並蓋有捐所稅訖章,按排列順序,逐一檢查,並核對其總值及應納稅款與稅單是否相符。 九、物資通知單,於該物資清點無誤後,其第二聯連同其物資交還貨主,始可撤離清點現場,並由港口前衛哨查驗放行。 十、商人所有貨物,如規避撿查,或不接受檢查,除不予放行外,聯檢人員應即查明原因,作成筆錄,報請政委會處理。 十一、貨主與貨運車輛,須進港口灘頭者,應憑身份證向港管站換取港區出入證,憑證出入,使用完畢,立即將證送回港管站(該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十二、如不按上項規定辦理,除不予點驗外,並依照地區「進出境物資檢查處理辦法」有關條文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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