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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家庭暴力防治法,乃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特意制定的法規。 1998年以前,家暴被視為個別、少數的現象,我國並無專法處理。在發生鄧如雯殺夫案以及彭婉如命案後,社會開始關注婦女安全保護,因此進行一系列保護婦女安全的措施,比如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現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等。1987年則公布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隔年該法全面施行。 這部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專以家庭暴力為對象規範的法律,但也有許多問題,比如一開始只限於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才能使用本法、法條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保護令的聲請程序等等,因此在大法官釋字要求改善,以及民間團體努力推動下,2006年又完成大修法的工程。之後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小幅度修正,2015年再次修法後,如今已納進「恐怖情人條款」,讓沒有同居的一般情人也能聲請保護令。除此之外,這次修法還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並規定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等等。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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