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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立法院於1998年5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7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李登輝公布,定於同年10月3日施行。該法作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旨在保護因犯罪行為受害的國民,由國家給予補償,協助犯罪受害者渡過難關,重拾往日生活。 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於2008年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依法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但因保護程度不足,2009年再度修正,將性侵害行為列入保護對象。由於2012年發生「東京女留學生被害事件」,2013年再次修正第三條,將保護對象拉致境外遇害事件。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受性侵害、家庭暴力者等,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補償金的來源有法務部編列經費、沒收的犯罪所得等;而提供申請的用途包含醫療費、殯葬費、撫養金、精神慰撫金等。除了提供補償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也會提供心理輔導、審判中後之協助、協助生活重建等服務。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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