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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情狀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防衛情狀指具有現在不法之侵害或攻擊(包括攻擊即將發生、已開始進行或繼續中),致有必須施以防衛行為之危急情狀,至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雖不以其侵害行為之著手為判斷標準,仍應以客觀情狀為據,而非防衛者主觀之臆測、想像。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要件,防衛過當,尤以有防衛權存在為前提(前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7 號、第509 號判例意旨參照)。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立,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之可言(前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174號判例意旨參照)。正當防衛乃對危險源為防禦反擊行為,係在國家來不及介入之時,允許人民基於權利保護的立場進行反擊,因此其成立要件除了在客觀上必須有防衛情狀,即現在不法之侵害以外,行為人主觀上亦必須有「防衛意識」,倘非出於「防衛意識」,而係出於報復行為或蓄意趁機傷害(殺人)他人,均不構成正當防衛。 鄧如雯殺夫案發後,在1994年板橋地方法院(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中,法官依據證據,認定她趁林被害人阿棋熟睡時行兇,與正當防衛要件要求的「防衛情狀」不符。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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