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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63號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法律第63號指的是日治時期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由日本國會公布的法律第63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簡稱為「六三法」。 在日本本國,帝國議會擁有立法權,只有天皇能發布緊急命令代替法律。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能夠立即發布。 依據六三法,臺灣總督不僅有「律令制定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加上本身已擁有的行政權,乃集行政、司法、立法三權於一身。在武官總督時期,甚至一度擁有軍事權,可說大權在握、不受制約,被臺灣人稱為「土皇帝」。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但延至1906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而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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