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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告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抱告,定義為原告委託親屬或家人代理出庭,屬於中國明清時期的一種訴訟制度。 明清時期的抱告,也稱代告,學者多追溯至「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稱之為中國古代的「訴訟代理」制度。適用抱告的主體,包括生監、老幼、廢疾、婦女等,在國家律典和地方「狀式條例」中均有規定。而在清代的司法實踐中既有對抱告較為普遍的遵守,同時也存在大量與律例不合卻被准予受理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為數眾多的婦女無抱告、抱告不合、婦女與成年男子做共同原告等等。清朝的司法實踐,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均存在巨大差異。至於設立抱告制度的真實立法意圖,應該是更側重於防範婦女訴訟權利的濫用,即防止婦女誣告。而不使用抱告制度的情況也存在,例如無子可以不使用抱告,或者老人、婦女也可以不使用抱告。 1888年(光緒十四年),姜阿統連續遞狀控告「女婿」劉阿連企圖以符咒害姜阿統妻子、幼子、姜阿統姪子。劉阿連為姜阿統為寡媳范氏招贅的丈夫,雙方簽有婚約,約定劉阿連需為姜家工作九年,以抵聘金九十銀元,但據姜阿統說法,劉阿連入贅不到半年後就不願工作,還企圖以符咒陷害姜家人。受理案件的新竹縣知縣方祖蔭要求姜阿統如不滿劉阿連,可即刻與劉阿連中斷婚約,將劉趕出家門,不須連發訴狀替寡媳范氏抱告。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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