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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褫奪公權,定義為從刑,意指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依據1955年11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1959年12月2日《司法院釋字第84號解釋》中,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1973年,陳英因殺害無照醫生彭玉戈被公訴。檢察官一度指出陳英以面貌勾搭男人犯下重大罪刑,應嚴厲處分。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因而將陳英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然而,承辦推事紀俊乾指出:被告陳英曾患錯落性精神分裂症,身心狀況異於常人。最終,1975年陳英以12年有期徒刑定讞。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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