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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指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強迫受害者配合,使對方感到不悅。任何性別都有可能是性騷擾的受害者。 一些情況下,性騷擾與其他騷擾之間不易區別,特別是所謂的不受歡迎的示好。又例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等普遍的社交禮儀是對人友好的,其本身不具有違反法律的原則。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意圖前述之行為而尚未行動或騷擾未遂也是性騷擾。 性騷擾可分為一次傷害與二次傷害:一次傷害為單方面求歡;二次傷害包括求歡不成惡意中傷,造成受害當事人精神受創,人際關係受阻,職場地位受歧視待遇。 我國關於性騷擾成立標準分別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三部不同法律中加以規範。受到性騷擾者可提起申訴,並依照申訴人身分、是否為工作中,分別適用不同處理機制,也依行為的狀況最重可提起刑事告訴,及相關民事的求賠償。 交換式性騷擾是行為人要求對方以性利益作為工作、教育訓練、機會或服務等有關的利益。敵意環境性騷擾則是行為人有貶抑對方人格尊嚴、使對方感到冒犯或不受其歡迎的環境、或是影響對方的活動或學習、工作等生活的進行。至於在其他場合的違反意願的騷擾行為,也可能成立,但行為人若有觸摸隱私部分將可能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性觸摸罪」。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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