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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法律用語)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性交易,定義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以賺取金錢。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日治時期,臺灣設有16處遊廓,分別在基隆田寮港、淡水滬尾新厝街、臺北萬華、新竹、苗栗街、臺中初音町、鹿港、斗六街、澎湖媽宮、嘉義西門町、臺南新町、高雄榮町、鳳山、宜蘭與花蓮港等。1945年國民政府來臺,並於1956年頒訂《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以規定娼妓的營業許可政策。 1979年臺北市長李登輝執行北投廢娼政策,陳水扁時任市議員並對此表示反對。1997年選上臺北市長的陳水扁下令廢娼,激起公娼走上街頭大喊「我不是良家婦女!」的社會運動浪潮。2001年公娼走入歷史,轉為私娼者陷入困頓處境。現今臺灣法律中,性交易則屬違法行為。 1985年發生開封大旅社命案,被害人羅添丁帶一名目測年約35歲的女性到西門町旅館「開封大旅社」疑似進行性交易,當晚卻被旅社服務生發現全裸橫屍於房中床上,頭顱不翼而飛。檢警跟法醫研判羅添丁可能先被同行女子下藥迷昏,或是由男性共犯協助先以繩索勒斃後再割去首級,而同行女子身分不明,命案至今未破。1988年則發生五福旅社命案,旅社經營人簡順宏、周美珠夫婦,服務生吳小琳,旅客沙益明與從事性交易的傅淑媚被殘忍殺害,警方原判斷可能因被害人涉及性交易引來殺機,調查發現此案為犯罪集團洗劫殺人,亦凸顯出當時社會因性交易謀財而遊走法律邊緣的賓館經營與安全問題。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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