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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浙總督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閩浙總督在清代正式官銜為:總督閩浙等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巡撫事人,從一品官員。為清朝主要處理地方事務的最高級官員之一,管轄區域以浙江、福建及臺灣等地為主,包括軍事、民政等相關事務。其職權與官名於前期隨時間常有更動,至1748年(乾隆三年)後,才轉趨穩定並確立為定制。 清初沿襲明代制度,於各地設立總督,負責管理地方事務。1645年(順治二年)初設福建總督,駐守福州並兼管浙江等地。1648年(順治五年)更名為浙閩總督,並將官署遷至衢州。而後,又於1658年(順治十五年)將兩省分置並各別設立總督管理地方事務,福建總督駐於漳州、浙江總督駐守溫州。到了1673年(康熙十二年)將浙江總督裁撤,回歸最初由福建總督兼理浙江事務,並將官署移回福州。1687年(康熙二十六年)再次更名:福建浙江總督。 1727年(雍正五年),原浙江巡撫兼理兩浙鹽務的李衛被特別授予浙江總督一銜,整飭浙江的軍政與吏治;而時任浙閩總督的郝玉鱗,職權限縮於總管福建一地。到了1734年(雍正十二年),又再次將浙江總督裁撤,由浙閩總督負責兼管兩地。1736年(乾隆元年),依循李衛的前例,第三次將浙江總督的頭銜授予稽曾筠,而郝玉麟專轄福建地區。直至1738年(乾隆三年)嵇曾筠入閣後,由郝玉麟總督閩、浙事務,閩浙總督的官職才真正穩固確立。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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